欢迎进入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

信息公开

mechanism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招聘信息>
其它公开>
通知>
公告>

数字化校园

公告公示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21-10-31  浏览量: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系(中心):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发放管理办法》,经学校2021年4月1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21年4月7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

临时补助发放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是为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家庭或个人发生突发状况而造成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临时补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人,二档2000元/人,三档1000元/人。

(一)一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治疗费用巨大,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2.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房屋完全垮塌无处居住等情况,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重大意外,产生重大损失。

(二)二档补助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治疗费用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2.家庭受到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致使家庭成员受伤或房屋部分受损,家庭经济压力大。

3.家庭或个人发生其他意外,产生较大损失。

(三)三档补助

因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在一定时期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学业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班级辅导员深入了解学生及家庭情况和现状,协助学生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突发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申请表》,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疾病相关证明、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及受损照片证明等)上报所在系部。

(二)所在系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初审同意后,给出补助档次的初步建议,并将申请材料报至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给出补助档次的建议。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制定发放计划,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

第七条 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临时补助: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该年度不得享受临时补助。

(二)有各种挥霍浪费、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

(三)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四)家庭经济困难但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资助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将临时补助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二)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回收资助资金,各系部对受助学生通过电话、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学生工作部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如发现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回收资助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关心引导,正确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施行,原《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