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

信息公开

mechanism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招聘信息>
其它公开>
通知>
公告>

数字化校园

公告公示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大学生管理规定(续)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6-11-19  浏览量: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文艺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按市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的要求进行推荐。

第八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具体办法详见《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

八十九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送交学生本人,同时由辅导员告知学生其处分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学生知情后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二份,一份交学生,一份由学生处同学生的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影响期一般为一年。当年度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

第九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如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且进步显著,被评为“系三好(优干)”、“校三好(优干)”或获得校级优秀党员(团员)、先进个人等表彰者,可向学生处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学院审查,经学校职能部门复审后,报学校做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和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察看期满,学生应当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学院审查后,报学校做出解除察看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和文件,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处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申述后维持原决定者,学生应在决定书送达(如因故无法送达者,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如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处理、纪律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详见《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