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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6-11-19  浏览量: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分别由教务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所在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事前必须教务处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将事假申请、父母单位或家庭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事假理由证明材料交寄教务处;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需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内不报到注册者,不论实际听课与否,均作旷课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旷课时间计算:规定报到的当天按四学时计,其它按实际授课和实习学时计。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教务处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教务处不予注册。在本学期开学六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其所在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见习、实习、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不得迟到或早退。凡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活动,均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实际学时计;实习按每天6学时计;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教育活动的,按每天4学时计。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经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班主任批准请假,事后补交诊断等有关证明,并上报所在教务处;不请假者作旷课论。学生班长无权准假。

第十四条 请假三天以内,应经班主任签字同意,由系部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经班主任签字同意,由教务处批准;一周以上,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教务处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等)一天以内,由实习科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即教学医院科教科或医教科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实习单位批准后,交由管辖学生的系部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系部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者、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8学时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并由教务处给予书面警示;旷课累计达9—20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督促、检查学生每天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教育和管理,每月向院系汇报一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学生点名册”每周由负责考勤的纪检委员记录后交教务处。每学期结束或实习结束,教务处应当将全年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总结。

第十八条 考勤由纪检委员或实习阶段的小组长负责执行,必须在“学生点名册”内如实记载本班(组)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每次课后,要向任课教师报告本次课学生出勤情况(含缺勤、迟到、早退),教师应在点名册上签名。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可以通过点名、签到、抽查等方式检查学生出勤情况。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当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评定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节 修课与免修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

第二十条必修课和选修课为考试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

凡学生在降格、留降级、复学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分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成绩采用合格达标制,成绩满60分即为合格达标。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特殊课程最高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节 课程重考(重修)、缓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考(重修)该课程。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2-3周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重考具体安排由各系部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教务处。放弃重考者,该门课程记为不合格。课程经重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如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三)对于毕业当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若经毕业前重修考试仍有不合格课程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重修均需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如不缴费,将取消其重修资格。

第二十八条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经学生申请,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九条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正考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三十条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学校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笔记、出勤等)可作重修成绩的一部分,但不超过30%。

第三十一条课程重修申请程序: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内向教务处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由教务处根据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课程重修收费标准,核定重修课程及重修费,将《课程重修汇总表》报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缴纳修读费重修课程。

第三十二条重修成绩均记载,以最高1次作为有效成绩,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

第三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我校《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教务处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教务处审核,报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学生正考进行。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及院领导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五)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一并交学校教务处,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学。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及其它必要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节 留、降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经过重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重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公共体育课、选修课程不合格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重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十三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第八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八)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属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主管校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教务处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专业培养计划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本专业正常学制内因学业成绩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在校生管理,随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有必修课程考核为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修读必修课程且考核合格门数达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五十七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重修只有一次;重修一般以旁听或自修方式进行。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经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资料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制、散发、张贴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制品;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教室、图书馆、电影院、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制作非法网页、传播有害信息。

对违反七十六条至八十二规定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六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织的合法的非营利性群众性组织。在读并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成立团体,须将团体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及形式、负责人等内容以书面申请形式,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参加团体,应当按照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的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聘请有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团体出版物或在校际之间开展交流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二节 学生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创新、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体育锻炼,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校外公益活动,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八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

第八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不得参与和从事有损身心健康和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四条 学生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义务,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