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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7-10-31  浏览量: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先向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经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招生考试办公室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果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考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持相关证明,报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核,并由教务部复审后,提交主管院领导批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入学,经教务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由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审查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由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审查学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由学工部组织审查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由学工部组织学生到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检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教务部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报学校教务部审核,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并持本人学生证、缴费收据到教务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必须向教务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由本人写明事由,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交教务部。因病请假的学生,必须持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证明,否则请假无效;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电报或其他通信形式请假,并在返校后补交请假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必须经教务部批准,两周以上的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完清本学年应缴费用,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完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申请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教务部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手续或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记入

本人成绩档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作零分或不及格处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教研室根据培养计划制定,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该课程即为合格。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 学生补考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该门课程。

1. 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2-3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放弃补考者,该门课程记为不合格。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按其补考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但必须注明“补考”字样。如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则在学生毕业前再给予其一次补考机会。

2.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3. 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班主任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经学工部核实,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考试随下学期初补考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经过补考,考试课程不合格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处理。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

第十三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作降级处理,仍可跟原班学习。第二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已修过的课程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未达到70分者应重新学习该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组所在教研室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课堂考勤、课堂表现、期末考试成绩、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学校教务部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向学校请假。上课时间需请假看病者,应当事先向班主任请假,事后补交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出具的诊断证明;不请假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请假一天以内,须经所在班级班主任批准;请假两天至七天(含七天),须经班主任审核,由学工部批准;请假八天至十五(含十五天)须经班主任及学工部审核,由教务部批准;请假十五天以上,须经教务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准假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加双选会等)一天以内,由实习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二天至三天(含三天)由实习单位学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四天至七天(含七天)由学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批准;请假八天至十五天(含十五天),由教务部批准;请假十五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按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请假部门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理由系伪造、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者,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8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下同)以上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9—20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1—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以上者,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校对严重失信行为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违背学术诚信者所获得的学历、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按时报到的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一次,审批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前两周,并由教务部向全校公布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的具体程序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我校报到入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等);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申请二次转学的;

(九)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的转学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转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教务部受理。拟转入的学生,须经其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由我校教务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生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以转入。拟转出的学生,须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按规定研究同意其转入的,方可以转出。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由教务部负责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转入的学生,由学校教务部在其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转学具体程序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具体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以下同))为标准学制(3年)上延长2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且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其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班主任确认,由学工部审核,教务部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证明,报教务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修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上延长3年,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共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部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休学证明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镇(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一并交学校教务部,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复查合格后方能复学;

(三)因其它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所在地街道、镇(乡)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及其它必要证明,报教务部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个人行为、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过补考,考试课程不合格累计超过5门及以上者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务部审核并提交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教务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批准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工部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美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并将鉴定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后,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教务部申请提前毕业,由教务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如下: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向教务部申请重修。只有一次重修机会,一般以旁听或自修方式进行。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经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三)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

(四)《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学历证书(包含毕业、结业证书及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