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

信息公开

mechanism

基本信息>
招生考试信息>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人事师资信息>
教学质量信息>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风建设信息>
招聘信息>
其它公开>
通知>
公告>

数字化校园

公告公示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7-10-30  浏览量: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一、总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协助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助学贷款种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对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由国家对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贷款学生拥有自主选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权利,但不得重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区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申请贷款学生家庭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 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 孤儿及残疾家庭;

③ 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⑦ 老、少、边、穷及边远农村的贫困户;

⑧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 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本付息规定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申请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已获得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求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不下调。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3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

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程序请直接咨询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校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于报到当日将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完成贷款回执校验码录入工作。未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资助中心及相关部门应配合学生按当地资助中心的要求准备材料。学生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所需材料交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在校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评议通过,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相关贷款管理归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管理。

学校将贷款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者,如:

(1)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

(2)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

(3)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4)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5)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5.经过学校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贷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班主任(辅导员)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贷款前的诚信教育和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单据等的规范填写培训。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及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及对贷款的需求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的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已婚者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老师和同学各一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班主任(辅导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完备和符合银行要求。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复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交送银行审查,并协助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银行将手续完备的已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6.学生接到贷款到账的通知后,到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查询并领取缴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利率和贴息

根据当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1.申请额度:在校期间一次申请,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

(五)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助学贷款档案建立与维护

(1)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学籍信息、有关贷款信息等输入电脑,建立档案。

(2)贷款学生如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的学生应当在其离校前上报,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2.贷款的回收

(1)毕业后国家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

(2)还贷期限

① 贷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只需按季偿还利息,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② 专科升本科或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但贷款总期限不变;

(3)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

(4)违约责任。

① 借款学生应诚实守信,积极还款。依据贷款合同逾期达一年的未还款者,银行将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违约资料,并在银行征信系统做好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登记。

② 借款人毕业后,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有意逃逸银行债务时,银行将通过全国联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3.贷款的变更

(1)每位借款学生有一次变更贷款(如中止贷款等)的机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

(2)对发生下列情况者,学校将变更其享有的助学贷款。

① 对因病休学者,暂停贷款发放,复学后可恢复发放;

② 对转学或退学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贷款;

③ 对触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追回贷款;

④ 应征入伍者,立即终止贷款,国家代偿款到位后,由学校或本人委托人代为偿还贷款。

四、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一)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是指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对象为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在校期间已脱贫、但入学时为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三)贷款条件

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

(2)已按最高限额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费、住宿费标准高于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

(4)没有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本付息规定

1.在校实际学费、住宿费之和高于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的(国家规定的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高出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2.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贷款为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3.借款人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在校学习及毕业后3年为还本宽限期。

(五)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

新生办理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其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程序请直接咨询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学校报到,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完成贷款回执录入工作。

在校生办理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需提供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评议通过,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