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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8-11-01  浏览量:


重庆护职院〔2017〕36号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学院2017年12月18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实施此《规定》,现将《规定》下发各部门,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 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各院(系)部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教职工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凡擅离工作岗位者,各院(系)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假期类别及规定

(一)寒 暑 假

第五条 教职工在保证完成寒暑假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采取轮值休假,休假期间薪资待遇正常发放。

(二)年 休 假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七条 教职工的年休假,应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进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事 假

第九条 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及寒暑假,原则上不再批准事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院(系)部应从严掌握,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请假。

第十条 事假每次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科室(教研室)审批;超过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部批准,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6至15个工作日,由院(系)部联系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超过15个工作日的报学院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事假待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薪资待遇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基本绩效工资(月基本绩效工资×1/22)。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考核绩效和事假期间的住勤、误餐补贴。

(四)病 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住院病人应以住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请病假者,原则上应以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为准,诊断证明必须附病历记录、处方及药发票等复印件,并报所在院(系)部审核、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病假在5天以内的,由科室(教研室)审批;超过5天,10天以下的,由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11天以上,由院(系)部联系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超过1个月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病假待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的规定:

(一)基本工资的发放

1.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下同)全额发放;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

(二)绩效工资的发放

工作人员病假在30天以内的,基本绩效工资照发;病假在31天以上,90天以内的,从第31天起,按本人基本绩效工资的90%发放;病假在91天以上,180天以内的,从第91天起,按本人基本绩效工资的80%发放;病假超过180天的,本人基本绩效工资停发。病假超过30天的,不发放考核绩效和病假期间的住勤、误餐补贴。

(五)婚 假

第十六条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根据学院工作特点,婚假提倡在教职工结婚当年寒暑假中享受。如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院(系)部领导批准后,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薪资待遇照发。婚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六)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第十八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第十九条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由科室(教研室)审批并备案;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薪资待遇按照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余薪资待遇停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可给予护理假15天。护理假期间薪资待遇照发。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休产假若超过128天,返校后须提供难产或生育多胞胎证明;女职工休产假若少于128天,须返校工作者,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须持二甲及以上医院住院证明或医院出具的休假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必须附病历记录、处方及药发票等复印件。特殊情况不能提前提交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应自销假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上交材料,不能按时上交的,按事假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由分管院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应一次性休完,若遇寒暑假,不再顺延。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将请休假、销假审批表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薪资待遇,由社保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七)丧 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的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若在异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到异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教职工配偶的父母去世时,需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薪资待遇照发。

(八)其他部分人员假日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教师节、护士节、植树节均不放假。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请假、休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应如实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休假、销假审批表》(请假联),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各类假期请假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 休假期满,应及时到院(系)部完善销假手续,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休假、销假审批表》(销假联),并报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须事先征得所在院(系)部领导同意,回单位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并书面说明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以上假期,除已注明为工作日的,均包含法定节日和公休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以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为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待遇不变,其他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应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隐瞒不报者,学院将对院(系)部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迟到、早退、不假离岗、旷工,以及在请假时弄虚作假的教职工,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请、休假天数以自然年计算,涉及考核绩效部分的以学年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文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休假、销假审批表》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