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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 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8-11-01  浏览量:


重庆护职院〔2016〕30号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

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经学院2016年11月3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实施此《办法》,现将《办法》下发各部门,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31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乃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学院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实施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含教辅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直接影响教学工作和质量,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教师、监考人员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

(二)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三)任课教师不按教学日历安排,未经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增减学时或改变教学进程内容;

(四)任课教师阅卷(含评分和总分)不仔细,造成学生成绩10分以上(包含10分)的差错;

(五)系(部)负责人对不及格试卷,尤其是55-59分的试卷,审核不仔细,导致学生查分后成绩由不及格变为及格;

(六)系(部)及教研室未按时上报成绩,对处理学生补考、升、留(降)级造成影响;

(七)未按学籍管理规定,通知无补考资格的学生参加补考,或未及时通知应补考学生参加考试,给学籍处理造成困难;对达到留降级、退学的学生,仍让其继续跟班学习,未及时处理;

(八)考试组织中出现疏漏,如发生考试场地冲突、试卷版面严重不清楚或者试卷内容差错、印刷数量不足等错误,以致影响了学生考试;

(九)排课、调课失误,对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十)在教学保障中,因教学管理人员失职,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任务下达后,未经教务管理办公室同意,不执行教学任务;

(二)教师(含教辅人员)无故旷教或监考不到场;

(三)考前试题泄露,或考试时对学生进行答题暗示,对考试造成重大影响;

(四)阅卷差错在15分以上,损坏试卷影响评分,或丢失学生试卷;

(五)擅自增减学生考试成绩,对成绩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

(六)其它直接影响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第一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部门内公示并批评教育,扣发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及所在教研室该学期教学评优资格。

第六条 一学期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根据情节上报学校直至行政处分,扣发事故直接责任人800元,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及所在教研室学期及年终教学评优资格,直接责任人职称晋升在其他条件达到后,延迟一年申报。

第七条 发生教学事故,教研室不按规定上报教务管理办公室,或因教学管理人员本身责任不报告,一经查实,除扣发事故直接责任人奖金外,将根据情节轻重,同时扣发教研室负责人或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发生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师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参加教务部集体会议或活动迟到5分钟处罚50元,缺勤处罚100元。

第十条 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教学事故,教研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具体情况上报教务管理办公室;如果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教务管理办公室还应及时上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及教研室负责人应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在1周内报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教管人员根据事故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相关领导审批,教学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签发,教学管理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及所有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院长上报院长办公会并签发批示,送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执行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