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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8-11-01  浏览量:


重庆护职院〔2018〕10号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

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切实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学院2018年3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实施此《规定》,现将《规定》下发各部门,请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8年3月30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

劳动纪律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切实保证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岗位作息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分配。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行政岗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上下班时间:8:30-12:00;14:00-17:00;专任教师根据学院教育教学等工作需要上下班。

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消极怠工和擅离工作岗位,工作人员暂离岗位应在科室(教研室)留有确切行踪。各院(系)部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完善。各院(系)部应于次月前1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考勤月报表。

(二)严格执行请假、休假等制度。请休假按《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休假管理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三)服从工作分配及调配,未经组织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工作。

(四)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着装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穿拖鞋,做到仪表大方、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语言文明。

(五)为保障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内打牌、下棋、看文娱刊物、玩游戏、吸烟或进行其他私自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得有谩骂工作人员、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一切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二、凡违反以上劳动纪律规定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款50元/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及以上、60分钟以内的,扣款100元/次;迟到或早退60分钟及以上、120分钟以内的,扣款200元/次。迟到或早退超过12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迟到或早退次数每年连续10次及以上或累计15次及以上,按《劳动法》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专任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按《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二)无故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均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违规离岗1小时内扣款200元,1小时至2小时内,扣款300元,2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擅离岗位对学院造成损失,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损失重大(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按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旷工半天,扣发500元;旷工1天,扣发1000元;以此类推;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及以上,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不享受年度考核绩效。

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院可随时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工作人员应服从学院工作调配,凡不服从工作调配未按时间上岗者,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内打牌、下棋、看文娱刊物、玩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事项等,一经查实,扣款300元/次。月违纪累计达3次以上者,不享受年度考核绩效,并予全院通报批评。

(七)在工作区内,谩骂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1个月绩效工资和津补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扣发当事人2个月绩效工资和津补贴,情节严重的按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治安管理条例和处分办法处理。

三、其他未尽事宜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