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护职院〔2017〕44号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
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规范我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以及适应我院发展需要,特对原《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学院2017年10月2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实施《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修订)》,现将《办法(修订)》下发各部门,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31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三)所担任课程须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热爱教育,关爱学生;
(五)不影响行政、教辅本职工作。
第二条 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审批程序
(一)行政、教辅人员兼课首先需取得所在职能部门的同意;
(二)填写《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附件1),并经教务部和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三)教研室(系、部)负责对申请兼课的行政、教辅人员进行初次试讲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者上报教务部;
(四)教务部负责对通过初次试讲的行政、教辅人员进行试讲考核,考核合格者确定其授课资格,并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三条 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的管理
(一)行政、教辅人员兼任课程教学,须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按所在教研室(系、部)的教学安排参与教学及教研活动,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二)因行政工作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教学事故的,按《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教学工作耽误其行政本职工作的,经其所属职能部门提出要求,教务部批准后,可取消其兼课资格。
(三)教务部及教研室(系、部)负责其教学质量考核,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兼课人员,教务部可取消其授课资格。
(四)行政、教辅人员兼课原则上一周学时不得超过2学时。如因学校教学需要,超过2学时的,由教研室(系、部)提出,报教务部及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课时费,因个人原因超出2学时的部分不计课时费。
(五)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的课时费按50元/学时计算,理论课80人为基数,实践课40人为基数,每多1-20人加0.1的系数。
(六)教辅人员在未达到基本工作绩效要求的情况下,兼职授课需计入基本绩效工作,此部分不计算课时费用,超出部分按规定计算。
第四条 其他
(一)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职授课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二)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
教务部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行政、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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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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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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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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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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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任教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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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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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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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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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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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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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课原因
| 教学需求 个人发展需求 其他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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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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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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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系部)意见:
教研室(系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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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意见:
教务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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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分管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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