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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试行)》的通知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8-11-01  浏览量:


重庆护职院〔2017〕42号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听课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同时营造关注教学、研究教学的良好氛围和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试行)》,经学院2017年6月30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实施此《制度》,现将《制度》下发各部门,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2017年12月31日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听课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全面提升育人工作水平,同时营造关注教学、研究教学的良好氛围和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课层次

听课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一)院级领导听课;

(二)教学督导小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听课;

(三)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听课;

(四)教务管理人员听课;

(五)教师之间相互听课。

第二条 听课方式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听课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集中听课

1.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教务部组织相关院领导、专家、教务管理人

员集中听课;

2.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各课程组老师集中听课。

(二)随机听课

院领导、教学督导小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

随机抽查各系(部)的教学情况,随时进入课堂听课。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务管理人员根据教学需要,随时进入课堂听课。

(三)互相听课

各系(部)、教研室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以此促使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提高。

第三条 听课要求

(一)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当天内返回教务部,由教务部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整理存档。

(二)教学督导小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当天内返回教务部,由教务部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整理存档。

(三)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每学期至少与学生座谈1次。听课记录及座谈记录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由教研室整理归档。

(四)教务管理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听课记录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由教务管理办公室整理归档。

(五)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当天内返回教研室,听课记录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底由教研室整理归档。

第四条 听课的组织与安排

(一)院级领导、教学督导小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以及教务管理人员集中听课,由教务部组织安排;随机听课,由听课人员自行安排。

(二)各系(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教师之间听课,由各教研室安排。

第五条 评价与反馈

(一)评价内容除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还应严格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课堂上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一旦发现,听课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听课之后一周内,教务部门将听课意见与被听课教师进行沟通、反馈,涉及其他部门或人员的,也应及时给予反馈。

(三)同行听课的结果,应及时在教学研讨时交流、反馈。

(四)每学期组织一次听课反馈会,做听课总体评价与反馈,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教务部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