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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http://www.cqnvc.com/  来源:   发布于:2017-10-30  浏览量: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9〕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发展的有效手段。学校各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把学生资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

为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使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学校成立“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一)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 长

副组长: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

成 员:学工部、院务部、教务部等部门领导。

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挂靠学工部)

成 员:由学工部、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调剂安排。

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学校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评选一次),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专科生中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奖励标准:8000元/年/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5000元/年/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分担。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人;二等3000元/年/人;三等2000元/年/人。

3.资助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

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奖助基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五)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重庆市

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根据学生在不同时期申请贷款的情况,学校按照“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六)勤工助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多渠道开辟学生勤工助学途径,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资助工作。

(八)保证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

(九)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四、学生资助的操作办法

(一)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结合当年度璧山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消费情况、学生生源地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状况等,由班级评议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综合评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等3个档次。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遵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⑤ 获得当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⑥ 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⑤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⑥ 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3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⑥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评审及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的

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专业(或班级)当年度所评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人数多少,又照顾不同专业的广泛性”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专业(或班级);

② 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班主任(辅导员)处,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师生评议小组,结合本专业(或班级)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确立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③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条件,结合推荐材料和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④ 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⑤ 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专业(或班级)当年度所评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专业(或班级)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专业(或班级)。

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班主任(辅导员)处,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各班级评议小组,结合本专业(或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当,则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确立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③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条件,结合推荐材料和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④ 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⑤ 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①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专业(或班级)所辖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专业(或班级)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专业(或班级)。

② 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班主任(辅导员)处,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各班级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特别困难”学生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比较困难”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 学生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各班级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提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关材料报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③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条件,结合推荐材料和名额分配情况对学生班级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④ 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

⑤ 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受助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

3.评审及发放时间:每年10月评审,年底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处分、留校查看、被开除学籍等纪录处分者,自下月起予以停发。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外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并载入学生档案。

(三)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校内奖学金

(1)奖励对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800元/人;二等奖学金:500元/人

(3)评审及发放办法

根据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做好本年度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定工作,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学校颁发奖学金800元/人;对获得先进班集体称号者,学校颁发奖学金500元/班。具体操作办法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执行。

2.特殊困难补助

(1)为帮助我院在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专设此项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因患病住院、学生家庭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突发性的特殊困难问题。

申办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初步审核其困难属实,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具体操作详见《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特殊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

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照助学贷款政策,实时做好当年度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工作。具体操作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五)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具体操作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及《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的资助政策要求,做好资助经费的确认、上报、补偿发放(贷款代偿)工作。

(十)“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学校开设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具体操作按照《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十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资助

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办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的资助政策要求,做好对重庆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的生活费资助。

五、学生资助的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学生资助工作要遵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各项学生资助的组织评定工作,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是管理学生资助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之前有关学生资助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